【荐】||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专有技术增资

2013-08-08 16:23 阅读(?)评论(0)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技术秘密即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可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快捷性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出资方式选择。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配套法规也未出台,致使工商机关在办理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申请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
  1.非专利技术难以界定。
  从概念上讲,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其与工业产权不同,后者是指经申请获得法定认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如果属于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
  2.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难以确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比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货币出资,已到位;乙方以某项非专利技术出资,经乙方委托评估作价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投入到A公司。A公司投产后发现乙方未将该项非专利技术完整移交,且得知乙方已对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这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工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应严格把关,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及时到位,有效避免纠纷。
  3.如何提交申请材料有待规范。
  由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如何提交申请材料尚未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基层工商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一,给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带来诸多不便,对于防范登记注册风险也不利。
  4.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有待确定。
  基层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登记目前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非专利技术出资方与股权受让方先进行非专利技术转让,待转让合同签订后再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另一种做法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非专利技术并不转让。如何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有待商榷。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的建议
  1.把握“三性”,准确界定非专利技术。
  一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实用性。用于登记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实用性,并且该项技术具有先进性、可评估性,技术落后和不具有实用价值的非专利技术不能用于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必须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保密性。非专利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已经公开的、广为人知的技术不是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项技术进行保密。
  三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性。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因此应对出资人的非专利技术权属进行确认,建议工商机关从技术研发情况、技术资料、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加以审核。
  2.审核“三书”,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
  一是审核出资决议书。出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征得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合伙出资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一致同意决议书。
  二是审核出资同意书。如果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申请办理该项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则必须经过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出资同意书。
  三是审核出资协议书。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协议;公司已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内容应该包括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名称等。
  3. 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基本申请材料,还应该根据其出资方式的特殊性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非专利技术出资决议书、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及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工商机关要严格审核此类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对于表述不清、材料欠缺的,应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补齐申请材料。
  4.明确三方面关系,规范股权转让。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明确三方面关系。
  一是明确非专利技术出资方股东与投资公司的关系。出资前,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应履行按照协议移交非专利技术的义务,出资到位后依法享有相应股权。
  二是明确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三是明确投资公司与受让方的关系。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一旦移交该项非专利技术并确认出资到位,即享有对该公司的股权,而对已经移交的非专利技术不再拥有所有权;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不涉及已经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只需要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登记。

一、非专利技术增资入股法律支持

    200611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流程

    A非专利技术注册新公司流程

以非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非专利技术财产转让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财产转移报告;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B、非专利技术增资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非专利技术增资或实物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或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不需要验资报告和财转报告,只需要财产转让协议即可;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一般工商需要1-2周审核日期);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好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非专利技术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非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非专利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可以将企业进行非专利技术资本化;

四、非专利出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五、非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六、非专利技术增资所需资料清单(产业化)

一、非专利技术产权所有人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二、拟成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注册新公司);拟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增资)

三、非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非专利技术名称、具体内容、适用领域,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度等

四、已许可他人实施的非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五、非专利技术鉴定、验证资料(包括科学成果鉴定、查新报告等)

六、非专利技术有关产权证明文件(本公司代拟,由公司和投资人盖章签字)

七、非专利技术主要发明人的简介

八、非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

九、拟实施该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第三方咨询性报告

十、非专利技术的分析

1)技术分析:该项非专利技术所属的行业现状及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国内国外的技术水平程度。

2)价值分析:该项非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为带来的经济效益(三至五年的收益情况),包括:单价、单位成本、生产规模(总产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有模板c)

3)市场分析: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以及该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十一、评估所需的其他材料

1.拟投资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注册新公司)

2.非专利技术产权界定文件(有模板)

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9d6a7b0101bmyb.html


孙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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